2、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总支出10%的标准编报。
公益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对于必须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的1年折旧成本在管理费用(原沪民计发[2011]28号文规定列“其他费用”科目,现予调整)中,并单独列示。
3、税费:主要是指为申报项目运营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提取编报。
五、时间节点
2011年 10月 30日之前,请各区县民政局将《2012年度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报送市民政局计财处(江西中路215号338室),电子版发送至:liulihui_1988@126.com。
附件:《2012年度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
(2012年度)
项目名称:
申请区县(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012年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
需求单位 | |
项目地域范围 | |
项目总经费 (元) | | 其中:拟申请市级福 彩公益金资助(元) | |
项目类别 | □ 扶老 | □ 助残 | □ 救孤 | □ 济困 | □ 其他 |
项目简介 | |
项目实施周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项目预计受益人数 | |
项目问题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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