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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的通知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的通知
(双政办发〔2009〕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水保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及水利部2005年7月8日《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按照《临沧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一)凡在本县内进行房地产、城镇建设、企业兴(迁)建、通信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凡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关报批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二)县水利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实施。属于审批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属于核准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属于备案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三)为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秩序,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须向县水利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水利局报市水利局,由市水保监督监测站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权属类型,规模大小,推荐选择在市监督监测站有备案、有资质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进行方案编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技术要求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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