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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智发〔2011〕2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办,市属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外事处:

  为做好2012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项目计划申报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中央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为指导,围绕“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要求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全面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切实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出国(境)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出国(境)培训工作作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积极推进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确保参加出国(境)培训人员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总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二)提交的项目计划应为组团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应列入本单位、区县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区县提交的培训计划须经区县政府外办审核同意,并以区县政府名义申报。

  (三)提交的计划应说明团组人员结构,明确团组中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人员等的构成情况,以及参团人员中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所属单位或区县。各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凡涉及其他市属单位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应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主管出国(境)培训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区县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应事先征得其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同意。

  (四)优先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鼓励并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严格控制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量,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计划数原则上应不超过2011年度批准项目计划数。

  (六)在选择境外培训渠道时,要优先选择《北京市首批优质境外培训渠道目录》中的渠道(可从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beijing.caiep.org下载)。中长期培训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培训渠道。

  (七)2012年度我市将继续围绕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使用专项经费择优资助部分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项目分为派出培训及引进外国专家培训两种类型,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通过引进外国专家进行培训的项目。

  (八)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必须报送2011年已执行完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及培训成果,对未报送成果的,将压缩其2012年度培训项目数。

  (九)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向市外专局报送纸介材料,过时将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振华、李哲明

  联系电话:65253626、65249635 传真:65288648

  附件: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立项须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立项须知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及分类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 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各区县、各部门根据人才培养需求自筹经费组织的培训。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分类
  1.按照经费来源划分
  (1)审批类培训项目。指由国家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经国家外专局审批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的项目。可分为常规项目(CG)、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RJ)、独联体专项(DP)及其他重点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20%。
  (2)审核类培训项目。指由派员单位自筹经费组织或外方给予资助的项目。可分为党政干部人员类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类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类项目。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类项目包括农村实用人才项目、高技能人才项目等。
  2.按照项目时间划分
  (1)短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少于90天的项目。
  (2)中长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在90天及以上的项目。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要求
  (一)本市可以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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