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事实、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
(六)组织本乡镇、本部门专(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络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乡镇和县政府综合部门应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兼职、特聘政务信息员由各乡镇、各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信息,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对县政府或上级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县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应适时向乡镇和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乡镇或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