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用房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主要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日常办公、保管、值班;
5、其它器材储藏、卫生间等30平方米。
室外部分:文化活动广场(指导性标准)占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露天舞台、露天电影场、篮球场、旱冰场、羽毛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等。各地在资金、场地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实施。
(三)基本设备配置
图书、报刊;文艺活动的基本乐器;基本电子阅览、视听设备;桌椅等。
四、投资安排、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投资安排
1、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列入国家扶持规划的24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每个由中央财政补助20万元,省补助4万元,市补助1万元,县级配套5万元,补助资金总额30万元。超出30万元的建设投资由乡镇自行解决。
未列入国家扶持规划的官场乡综合文化站,由县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3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
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补助资金,首先要保证站舍房屋建筑部分,改扩建乡镇在保证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设备配置。
3、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采取无偿划拨形式解决,由乡镇政府负责。
(二)项目管理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根据综合文化站建设立项审批文件规定,县文体局为文化站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文化站建设的综合管理。鉴于项目建设地点分布在全县各乡镇,县文体局可委托各乡镇政府为代理法人,由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组织协调、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工程预决算等项事宜。
2、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较小,在项目立项时已提交了不招标申请并得到项目审批单位的同意。因此,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公开招标,但必须由县文体局和乡镇政府共同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具备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与乡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
3、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各乡镇政府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规划设计,在外观设计时要尽量参照省文化厅推荐的设计样图,同时,要力求反映本县文化特色和地域风格。文化站工程监理必须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确保工程质量。
4、施工期间,县文体、发改、财政等部门要配合乡镇政府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