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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


  支持自主创新,对龙头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专利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对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等重点领域研发出新产品并转化成生产力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不断增加对农业企业的扶持,确保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同时进一步改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扶持方向上,突出特色主导产业培植和注重对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扶持方式上,采取贴息、担保、保险、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提高扶持效果。扶持资金由直接补助逐步向以贷款贴息、担保和项目建成后以奖代补转变。对发展快、贡献大、成效显著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在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环节包括设备引进、技术改造、新品种引进、基地建设及原料采购,市场开拓、品牌打造等方面,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农业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收均实行先征后奖,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奖励给农业园区,专项用于农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扩大生产营销

  对企业每年度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发展订单农业收购本市农产品、或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成绩显著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用于收购农产品的贷款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集中连片温室大棚等标准化设施农业建设的,以及发展节水农业,实行连片微灌、滴灌、喷灌、雾灌等节水设施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的,或新上(扩建)生产项目(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在外埠建立销售公司销售本地或本企业产品的,或在境外开拓市场注册品牌的;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信息化网络建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给予适当奖励。

  (八)促进产业化经营体制与制度创新

  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支持农户自愿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承包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己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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