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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


  二、政策措施

  (一)内培外引推动农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新建或招商引资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昆明市注册发展的,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给予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具备进出口资格的园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支持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创办“园中园”,集中连片开发300亩,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于在农业园区中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补助政策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35号)规定执行。

  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业园区创业的,除享受《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规定的政策外,再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为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市政府专项向省政府申请单列农业园区内企业用地指标,园区内规划土地面积的3%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专项下达。

  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需要非农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

  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为主)等项目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的价格和方式供地。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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