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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评选县级劳动模范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严格评选程序,可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直接推选,也可由单位党政工领导协商提名,经职代会通过后逐级审核报批。
  第八条 县级劳动模范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可以在全县职工、农民中树为榜样的。
  县级劳动模范是企业领导干部的一般应从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者中推荐;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当年度综合考核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优秀领导干部中推荐;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干部一般应从思想先进、业绩突出者中推荐;企业单位的一线工人一般应从本单位最优秀且对本单位贡献最大人员中推荐;农民群众,应是农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方面的典型。
  第九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条件在每次评选前由县委、县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县级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劳动模范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推荐市级劳动模范人选时,应从县级劳动模范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县级劳动模范每年由县总工会组织一次体检。
  县级劳动模范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可延长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
  县级劳动模范可参加县总工会统一组织的休、疗养活动,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按正常出勤由本单位照发,其它属正常开支的费用由本单位据实支付。
  上述三款所发生的费用除本单位列支的以外,其它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依法改制裁减人员时,县级劳动模范不得被裁减或下岗。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和劳动模范签订本单位职工最长年限。在本单位晋升工资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级。劳动模范生活发生困难时,各级党政工组织要优先予以帮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支持指导劳动模范学习文化、学习业务,鼓励劳动模范进修,本县成人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应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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