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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7月2日县委第四十八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和《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
  第三条 县级劳动模范是授予全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的最高荣誉称号,由县委、县政府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四条 县级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评选名额视情况而定。
  事迹极为突出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须及时命名为县级劳动模范的,由推荐单位报送县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县总工会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随时命名。
  第五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县各类企业的经营者和一线职工,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
  第六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应突出先进性,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同时又要兼顾行业及各类人员的代表性。
  在评选的县级劳动模范总额中,原则上一线职工、农民及社会团体人员占70%,机关干部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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