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30人以上;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情况,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6.4.3 应急响应
在县减灾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县减灾委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政府向市政府、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分别在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7.1.2 县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县财政局下拨省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改委、财政、牧农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欠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