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2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5人以上、2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间以上、15间以下,或损坏房屋30间以上、4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30-6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10%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
b、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50人-80人之间;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d、死亡牲畜50只以上、80只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应急响应
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县减灾委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政府向市政府、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15人以下;
c、倒塌房屋5间以上,1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20间以上,3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3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