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市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间以上,2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40间以上,5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60-9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1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牧草干枯面积达50%以上;;
b.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80-100人之间;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d.大小牲畜死亡80只以上、100只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后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