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减灾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间或损坏房屋50间以上。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90天以上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20%以上,大面积减产在5成以上;
b、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人以上;
c、牲畜死亡100只以上;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与县财政局会商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