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阿政发〔2009〕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驻阿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编制的《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阿克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旱灾,冰雹、大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旱灾,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1人(含1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人(含2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0间(含10间)以上。
2.2 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含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间(含10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