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杜绝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中焚烧废气超标排放现象。
(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对民用蜂窝煤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煤质达标。
2.组织开展各类油品加工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处罚并限期清理。
(十二)市气象局(市人影办)
1.与市环保局认真落实空气质量预测会商机制。
2.在气象条件允许时,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适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十三)市工商局
1.组织开展各类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从严查处并限期整改。
2.配合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治理无望的高污染企业及非法排污企业。
(十四)市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市地铁办、西安城投集团
分别负责对所属的市政、拆迁、地铁和管网建设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农委
负责指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成立专项督查组,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市财政局
负责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立即开展扬尘污染大检查,各级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要求停工整改,整改达标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2.对无法达到我市工业用煤煤质要求的储煤,一律责令用煤单位限期更换,并对供煤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清理出西安市场。
3.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民用蜂窝煤和型煤生产企业一律停业整改,所有产品不得销售,必要时坚决予以取缔。
4.市公安局牵头,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属非营运车辆的,由公安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属营运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暂停其营运资格,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投运;对一年内三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市公安局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