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业两税垫税遗留问题,处理好乡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两税资金兑付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分类处理,有序化解的原则,着力减轻垫交农业两税的乡村干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化解因追讨个人垫交债务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债范围
此次化解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指2005年全县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帐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乡(镇)要坚决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仍然实行挂帐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国有农林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