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县建管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主体、权利、义务、责任。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审批由县建管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年度建设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别将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县建管中心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要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内容。
第十二条 县建管中心要推行限额设计、优化设计、严格施工签证等管理制度,实现项目投资决策 科学严谨,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县建管中心按照合理工期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并派出专业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建管中心建立严格规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管理队伍,对工程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县建管中心要采取联席会、调度会和例会等形式,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参建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定期或随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县建管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加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与衔接。项目使用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要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