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2011〕3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2011年我省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广东农垦养殖场除外)。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根据《
畜牧法》要求,能繁母猪必须佩带标识。
三、省财政补贴范围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和江门恩平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给予补助,省与市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省财政对台山、开平两市补助42%。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其中地级市负担的补贴资金,不得少于市县负担总额的50%。省财政厅按省统计局统计的2010年底各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的一定比例拨付省级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如有不足,请各市财政局先行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现给养殖户,省财政厅将根据经省农业厅审核的各市能繁母猪数量与有关市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