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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对个别项目,确因时间紧或其他特别情况,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可不经过财政评审,直接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跟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用款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完善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要认真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的归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九、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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