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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多征、少征,擅自减免,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变相私分所收款项。对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经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应当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其他票据转移非税收入。

  四、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付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禁预算单位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各单位应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计划性。单位预算中项目支出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执行过程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的,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规定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各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混用科目。规范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入单位非零余额账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

  五、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按要求必须进行评审的项目要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各单位要健全评审结论的利用约束机制,确保评审结论的权威性、严肃性,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实效。财政评审部门接到申报项目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在资料齐全情况下),若同时接到多个项目,则按先后顺序累计计算规定时间(特事特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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