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医疗机构将尸体移放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二十五条 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居住地政府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采取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二)积极引导患方依法依规维权。
第二十六条 医调会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到达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置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调解处理,或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对其中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须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调会受理调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原则上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不含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对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调会引导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行使调阅、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