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1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