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县(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报送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县(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市规划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市规划局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审查同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修改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件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申请报告转市规划局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局对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县,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下述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