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德州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全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做好总体规划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鲁政办发〔2010〕5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本工作规则。
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