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设计环节监管。建筑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技术标准、图集,将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进行设计,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光伏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光伏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按要求设计的工程图纸不能认定为合格施工图。
4.加强施工、监理和验收环节监管。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施工纳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范畴。在统一设计、安装的前提下,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连同单项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对应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的建设项目,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令整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太阳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按照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工程安装太阳能备案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改正。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综合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该项目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设计与安装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太阳能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完善扶持政策。
1.加大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扶持力度。市财政积极支持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重点扶持太阳能推广应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教育培训、示范推广等项目。各县(市)区也要大力支持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
2.建立太阳能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居住建筑,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的居住建筑要从相关配套费中予以减免,具体的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与住建部门核定公布。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的居住建筑进行补贴,积极推进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国家光伏示范园区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县(市)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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