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及照明系统。
  1.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应积极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
  2.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要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试点工作,到2012年底每县(市)完成5个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示范住宅小区。通过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各县(市)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全面展开,力争2015年年底在全市100个住宅小区应用太阳能光伏公共照明系统。
  3.政府投资新建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以及城市道路的路灯照明、广告牌、标志牌,要采用安装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逐步对既有城市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设施)及城市道路进行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技术改造。中心城区特别是高铁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要应用太阳能光伏照明技术,力争到2013年底再在市区100公里道路安装应用太阳能路灯。
  4.新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要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要有计划的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改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光伏技术改造工作要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要加快太阳能光伏交通信号灯推广进度,于2013年底改造安装完成。
  5.新建政府机关、医院、宾馆、企业等公共建筑庭院照明要使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既有公共建筑庭院照明要逐步进行太阳能光伏技术改造。
  6.德州经济开发区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率先在本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支持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县(市)推广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38号),加强土地拍卖、项目开发管理、规划审核、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房地产开发审核环节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要将住宅小区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审核。
  2.加强建设规划监管。居住建筑方案设计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和光伏公共照明系统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筑外观效果时,对没有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光伏公共照明系统设计内容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