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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规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县城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中心城镇和农村。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0〕13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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