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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10%的比例上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市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改变,按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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