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暂定五年。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1.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1000万元;2.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市教育局年度专项经费中列支1000万元。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奖补范围
1.对新创建成的省优质幼儿园、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各地财政也要设立专项奖补经费,加大对辖区内学前教育的奖补力度。
2.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学前教育奖补项目。
第五条 奖补标准
1.对新创建成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奖励,民办幼儿园每所奖励20万元,公办幼儿园每所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按比列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和铜山区、贾汪区奖励资金的25%,承担主城区奖励资金的50%;其余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配套。
2.对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每所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在50-100万元之间。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地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