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根据省统一部署,由各地政府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省、市将对各地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明确责任,逐步化解。各地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化解。省政府将与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市政府将与市辖各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确保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各地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对于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要优先偿还。
(四)落实资金,规范支出。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各地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地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付债务资金。
(五)健全机制,制止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加强监管,严格问责。各级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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