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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各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照省上报资料要求整理材料。各县(市)上报资料由各县(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政府印章后于9月30日前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市辖各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上报资料要求整理材料,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9月26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市财政局、卫生局牵头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
  (二)债务认定阶段。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各地要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卫生局;市财政局、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有关部门。
  (三)债务化解阶段。由各地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验收阶段。市医改办要组织市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加大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市奖补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办事处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有关时间要求,各县(市)要及时将实施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同时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审计局备案;各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审计局,经市财政局、卫生局牵头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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