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责还款。省级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级逐年安排还款;省辖市、县(市)配套资金不足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辖市、县(市)筹措还款。
(四)统贷统还。由省豫资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项目投入到省辖市、县(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回购保障性住房项目资产,省豫资公司将回购资金归集到专户,统一还款。回购资金额度以贷款本息偿还为限。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省豫资公司。
(二)融资机构: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豫资公司提供融资贷款。
(三)担保方式:由省豫资公司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担保。省辖市、县(市)政府与省豫资公司签订资产回购协议。
(四)融资期限: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租金、房屋出售资金回收期及银行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贷款本金每年分两次还款,鼓励提前还款。
(五)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和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优惠政策执行。省豫资公司按照年贷款额的0.1%收取项目运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收集汇总、现场勘察、编审报批、贷款办理、后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项目资本金:由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安排,按项目配套。
(七)还款来源:由省财政统筹组织,由省辖市、县(市)政府用项目的“以商补公”、“租售并举”等经营收入和财政资金综合安排。
四、贷款准备
(一)省政府授权省豫资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工作,并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豫资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贷款标准,加强审查把关。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收集汇总融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把关,将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的项目转省豫资公司。省豫资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测算资金需求,报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与金融机构对接。
(三)省财政厅协调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确保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资金、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还款资金能按要求及时足额进入省辖市、县(市)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项目还款资金专户。进入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的资金不低于项目省辖市、县(市)当年应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