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市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参照《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市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