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枣庄市地方史志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枣庄市地方史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地方志的组织编纂、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志文稿;
(六)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七)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八)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