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愿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后的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定点供应商,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务会计服务的需求,在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经财政部门批准、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2)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1〕62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的;
(3)应聘前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已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招标工作。
四、业务受理流程
1.符合本实施意见所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并需要进一步核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应由该企业向商业银行递交《查询授权书》(附件1),在《查询授权书》中表明同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并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本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供贷款银行查询;
2.有关商业银行在取得企业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后,应尽快填写《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附件2),并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该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3.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和《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定点采购,并与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财会中心”)递交《查询授权书》、《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和《委托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