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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11]5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小型微型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本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广大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

  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小型微型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上海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从财政政策上优化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广大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现就本市进一步创新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商业银行接受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需通过政府购买财务会计服务,对此类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企业的条件

  因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

  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指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础数据库”中尚未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

  3.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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