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2014年-2015年,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达标率达到100%;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普遍建立,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实施,全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基层平台建设,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在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市级重点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基层平台总体建设规划,并指导各区(市)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工作;区(市)级重点负责制定当地基层平台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并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工作。市里成立由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逐年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市里还将就基层平台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专项服务分别制定明确细致的建设规范,指导各区(市)开展基层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基层平台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建设资金主要由区(市)政府负责投入,也可采取社会融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要将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工作人员报酬、工作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区(市)、街道(乡镇)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其正常经费由区(市)、街道(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市里对基层平台就业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力争把我市基层平台建设列入国家、省扶持范围,各区(市)要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三)统筹整合资源。整合全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资源,建立以基层平台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基层平台要将城镇失业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服务范围,为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强化服务监督,公开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标准、举报电话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