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街道(乡镇)服务平台。街道(乡镇)在现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属公共服务性质,接受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对人口数在6万以下的街道(乡镇),应有120-200㎡的工作服务场所,20㎡以上档案室。对人口数6至9万的街道(乡镇),应有200-300㎡的工作服务场所,30㎡以上档案室。对人口数在9万以上的街道(乡镇),应有300㎡以上的工作服务场所,40㎡以上档案室。
3.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服务平台。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邻近的行政村共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监督。服务站应有50㎡以上的工作服务场所。
(二)构建专业化服务平台。
1.街道(乡镇)平台服务职能。主要承担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业务,以及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和行政村(农村社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账;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平台服务职能。主要承担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业务,以及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账;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有条件的基层平台,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承担其他公共服务职能。
(三)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要将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完善功能、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高效管理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保证基层平台开展业务必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投入等,实现基层公共服务全程信息化。
1.实现全市基层平台与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实时联网,业务协同处理。市、区(市)通过专线实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通过专线与区(市)网络中心联接后接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借助互联网通过VPN方式与市数据中心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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