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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11〕16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类地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江阴市;
  二类地区:宜兴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26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23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江阴市、宜兴市的具体标准由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为原则,尊重事实,以现状种植情况作为依据,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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