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6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条例》将信息共享、部门配合、税收协助等协税护税措施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和完善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条例》是保障地方税收稳步增长的有力措施,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理解和把握
《条例》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条例》的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税收健康持续增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越权制定税收政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有效提高地方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