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十二五”污染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完善污染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减排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省监察厅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及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负责研究制定二手车转入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标志、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等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确保全省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河南电监办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机组的优先上网制度和脱硫脱硝电价扣减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其他各部门按照污染减排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立法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使污染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制定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