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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当年各项指标计划,并列入当年对各部门目标考核。各部门要按计划制定措施,完成相关指标,杜绝因工作失误影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由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各项功能指标计划,同时根据目标计划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资金分解各相关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要将下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同意后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内容、资金补助金额、资金补助环节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概)预算,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在项目管理机制上要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制、政府集中采购制、财政资金评审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评审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资金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后作为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或政府采购制。工程设备、物资及机械的购置等凡能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进行集中统一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向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时告知拟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单项工程或物资详单。项目单位出具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委托书,经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由财政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以降低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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