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围政通〔201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组织
第二条 县成立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年度各项功能指标计划,将指标计划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纳入当年目标考核,年末组织专人对各相关部门生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奖惩。研究审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各项生态功能指标,按照领导小组核准确定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并按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章 生态环境及公共服务指标考核
第五条 《河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生态及公共服务指标,分管部门在上报相关数据时要经主管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后上报,同时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相关指标分管部门要将2009年度经上级部门考核认定的基础指标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今后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