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