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甬政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实现到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一)明确工作目标
积极引导全市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高效服务,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促进符合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到2011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重点参保对象,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2011年重点对象参保率达到95%;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为参保扩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参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
(一)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其中市辖各区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市辖各区城乡居民选择补缴的,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执行;原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时,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