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条和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报送的材料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及报送材料时间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月日前进行自检,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经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3月31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事务所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