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至少1份)。
(7) 合作银行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至少1家)。
(8) 市州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慎性文件、 资料。
2、 县市区金融办受理材料后, 对公司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备性进行初审, 合格后报市州金融办复审。
3、 市州金融办在复审时, 以实际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 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 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附件三), 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 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 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到所在市州金融办办理登记。 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市州的, 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5、 公司自收到市州金融办出具的《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15个工作日内,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规范整顿方案》, 报所在地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后再报市州金融办审查。
6、 市州、 县市区金融办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区别对待、 分类处置的原则, 帮助和指导公司开展规范整顿工作。
7、 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期间, 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资产负债、 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 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 客户保证金管理、 风险拨备等情况。
(3)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 当期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
(5) 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诚信经营的承诺书。
(三) 规范完善阶段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专项审计后, 可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提出验收申请。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验收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及来源、 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等事项。 需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规范整顿情况报告。 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 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 整改措施和结果、 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 专项审计报告。
(4) 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五)、 持有5%以上 (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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