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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四) 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 规定。
  (五) 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 是否建立以股东(大) 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 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 权、 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是否按照审慎经营规则, 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 具体包括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担保评估制度、 内部审批流程、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是否建立, 资金运营是否隐藏重大风险等。 是否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准确、 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六) 审慎性指标
  1、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3、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按照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掌握)
  (一) 动员部署阶段
  1、 各市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组织辖内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召开规范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2、 各市州结合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 制定本市州规范整顿方案, 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 各市州参照省政府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附件一) 制定本市州通告, 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5天以上)。
  (二) 自查自纠阶段
  1、 县市区金融办(尚未设立金融办的, 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 下同),按照自愿的原则受理担保机构申请书, 并予以登记。 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 申请书。 包括申请事项、 公司简况、 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 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与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1家及其以上)。
  (5) 贷款卡复印件、 贷款卡查询授权书、 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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