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湘政金发〔2010〕40号)


各市州金融办:
  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 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
  规范整顿的范围是: 2008年3月8日以后在我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机构, 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及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0年7月22日以后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并纳入规范整顿范围。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且来源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在注册地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业务经营: 是否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是否从事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骗贷、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非法集资, 以及偏离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对既达不到《暂行办法》 规定的要求, 又偏离担保主业, 借担保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净化担保市场环境。
  (三) 拨备覆盖率: 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