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同政发【201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晋政发[2011]14号《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变更行政审批项目6项。市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全市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件: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审批项目(8项):